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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以下6个关于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本文目录
游戏审核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负责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运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 依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了管理。文化部在管理中,逐步建立起了主体资格准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日常巡查监管等基本制度,在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日渐凸显。 文化部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认真梳理网络游戏存在的各种问题,细致研究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研发、运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申请游戏版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国产游戏版号申请所需资料 1、[游戏版号]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指令码 [游戏版号]文字稿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字、防沉迷设定说明、游戏内的遮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游戏版号]图片稿包括:游戏NPC人物形象、玩家自选角色头像、物品道具图片、技能图片、场景图片、游戏截图、操作介面等相关图片内容。 游戏客户端 :[无客户端可不提供] [游戏版号]游戏注册介面必须有实名注册、身份证验证、健康游戏忠告 [游戏版号]官网必须有健康游戏忠告 [游戏版号]游戏必须设定防沉迷系统、同时提供3个防沉迷账号与3个普通账号(如为MMORPG,则配各等级人物账号)。 2、 [游戏版号]游戏演示光碟 [游戏自动演示视讯刻盘] 电子版本 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包含游戏登入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资讯。 3、 [游戏版号]游戏客户端光碟 [网页游戏无须准备] 6份 4、 [游戏版号]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 [游戏版号]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著作权、给出版社的出版授权书 、ICP、文网文(可无),承诺书(以上均要盖章),以上一式五份. 游戏版号号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一、游戏版号办理申报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路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点选浏览审查申报表);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3份游戏客户端(网路游戏软体客户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为载体,在光碟上贴上“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3份登入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伺服器登入地址,并提供3份登入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3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入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3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字(中、外文文字,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字)、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影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档案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稽核报告(要求按照《网路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档案。 如有问题您可以找美域高咨询来解决 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复批; 四、获取游戏出版备案、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游戏版号审批条件: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网际网路出版业务申请表》(申请表详见文章下方)、省级新闻出版社前置审批、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游戏版号也叫网路游戏出版号,申请游戏版号是为了保护游戏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稽核释出的。 申请游戏版号的前置条件: 1、必须要有游戏著作权; 2、必须要有ICP许可证; 二; 二; 三。 游戏版号申请流程: 一、提交审批材料 游戏版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时需要提交两次材料,第一次是电子版,第二次的纸质版,下面把两次的材料融合到一起 一、游戏研发机构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软体著作权登记证 3.承诺书 4.作品内容介绍(包括游戏人物截图;游戏场景截图;游戏背景文字介绍;游戏玩法文字介绍。) 5.游戏指令码(游戏中出现的所有台词,字幕 ) 6.游戏账号(高、中、低阶账号各3个,共计9个) 7.游戏安装包 8.遮蔽字型档(游戏所设定敏感词库,如无遮蔽字型档,则需提交无遮蔽字型档说明) 二、游戏运营机构需提供如下资料: 1.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如研发公司与运营公司是同一公司,则不需要该档案) 2.营业执照 3.ICP证 4.ICP年检 5.运营机构联络人方式(姓名、电话、手机、邮编、邮箱) 6.出版合同 申请游戏版号需要什么材料啊 求助 加急. (一)文化部进口网路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路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字);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字,包括网路游戏软体客户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入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许可权(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字(中、外文文字);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字)、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影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九)自行稽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档案。 版署游戏版号申请材料有什么? 中晟隆-温馨提示: 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号,ISBN号)申请所需材料 由新闻出版署稽核的,游戏出版号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遮蔽词库 (四) 游戏指令码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路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十一)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影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体著作权登记证书影印件 游戏版号申请要领 ? 以下由 ETF咨询 为你提供 游戏版号申请的要领是什么呢? 以下介绍一下: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档案--→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档案(非必须程式)--→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使用者注册,然后使用者登陆,线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列印。 3、提交申请档案 北京代理代办游戏版号多少钱,申请游戏版号需要多久 手游第三条范围:七千,时间在1.5个月左右 手游第四条范围及其他型别国产游戏:一万二,时间在4.5个月左右 外版游戏具体分析,时间在半年左右(韩国IP或者主体元素不能过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内容来自金三。
已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到审批的单位,进口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内容的审查报审,相关资料如下:一、报审条件1、报审单位应当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DVD光盘为载体)三份,且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三、报审方式(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四、内容审查流程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五、其他要求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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