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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侵权案(人在囧途侵权案)

编辑:中华游戏网来源:互联网整理更新时间:2023-04-24 13:48:03

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泰囧侵权案,以下6个关于泰囧侵权案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本文目录

  • 徐峥《泰囧》侵权案被判赔多少钱?
  • 泰囧里面油霸是什么原理还是真有此事
  • 《泰囧》是在泰国哪里拍摄的?
  • “囧途”状告“泰囧”侵权,李安怎么看
  • 江湖纷争︱《武林外传》告《龙门镖局》侵权,索赔2.4亿
  • 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经过贼畜牲东西,危险,会出问题了
  • 徐峥《泰囧》侵权案被判赔多少钱?

    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揽12.67亿票房,一度跻身当时的内地影史票房冠军。不过巨大的热度也招来非议,电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还被《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告上法庭。 时隔五年,这场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华旗公司主张5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泰囧里面油霸是什么原理还是真有此事

    “油霸”只是电影里虚构出来的产品,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油霸甚至没有研究的必要,因为它可能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电影中的神奇表现是为了给观影者更好的视觉效果,所以采用了这种“加一滴涨满油”的夸张方式。

    油霸的原型很像我们日常使用的燃油添加剂,但它的作用原理却与燃油添加剂完全不同。“油霸”在电影里的解释是通过加入某种催化剂让油增多,增加的东西不能确定为油,但确实能发挥油的作用。

    扩展资料:

    《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一部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徐峥首次自编、自导、自演,并联合王宝强,黄渤共同主演的喜剧电影。

    影片讲述了徐朗、高博、王宝三人跨出国门远赴泰国,一路遭遇“敌人”狙击,上演泰国冒险传奇的故事。

    影片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中国内地上映,上映首周票房达到3.1亿人民币,创造华语片首周票房纪录。截止2013年2月17日,《泰囧》获得12.67亿的票房。

    201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油霸

    《泰囧》是在泰国哪里拍摄的?

    《泰囧》是在泰国清迈拍摄的。

    《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一部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徐峥首次自编、自导、自演,并联合王宝强,黄渤共同主演的喜剧电影。

    影片讲述了徐朗、高博、王宝三人跨出国门远赴泰国,一路遭遇“敌人”狙击,上演泰国冒险传奇的故事。影片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中国内地上映,上映首周票房达到3.1亿人民币,创造华语片首周票房纪录。截止2013年2月17日,《泰囧》获得12.67亿的票房。

    201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扩展资料

    《人再囧途之泰囧》剧情介绍:商业成功人士徐朗(徐峥 饰)用了五年时间发明了一种叫“油霸”的神奇产品——每次汽车加油只需加到三分之二,再滴入2滴“油霸”,油箱的汽油就会变成满满一箱。徐朗的同学,兼商业竞争对手高博(黄渤 饰)想把这个发明一次性卖给法国人。

    但徐朗坚决不同意,他希望深入开发研究, 把“油霸”发扬光大,得到更远的收益。两个人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一直无果。由于两人股份相同,唯有得到公司最大股东周扬的授权书,方可达到各自目的。当得知周扬在泰国后,徐朗立刻启程寻找。

    而高博获悉后将一枚跟踪器放在徐朗身上一起去了泰国。飞机上,徐朗遇到了王宝(王宝强 饰),别有心机地想利用他来摆脱对手高博的追赶,可他不仅没甩掉王宝,还成了他的“贴身保姆”。

    “囧途”状告“泰囧”侵权,李安怎么看

    发布2012年业绩“预喜”仅三天,光线传媒就因同行的一纸诉讼而被迫在周一紧急停牌。名不见经传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3月2日召开发布会,宣布作为《人在囧途》的出品方,起诉光线传媒等《泰囧》的四家出品方存有“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3月5日《上海证劵报》) 俗话说,树大招风。去年年底,《人再囧途之泰囧》以黑马的角色,席卷了去年贺岁档的电影市场,甚者出现了“一票难求”的罕见观影场景。不仅让素有贺岁档票房保证的黄金导演“冯刚炮”哑火,也着实让相貌一般的黄渤、王宝强成功“逆袭”。正当光线传媒等《泰囧》的四家出品方赢了名、赢了利、笑得“找不着北”的时候,《人在囧途》的出品方坐不住了,似乎有点见名、见钱“分外眼红”了。 据说,当年徐峥拿着《泰囧》先是和《人在囧途》出品方谈的,似乎有点“吃水不忘挖井之人”的感激之情,毕竟徐峥等人都是在参演《人在囧途》而被观众所熟知、喜爱。然而,《人在囧途》的出品方并不领情,或是市场不被看好,或是另有“新欢”,不愿意接拍《泰囧》。那徐峥只好另觅他家,找到了光线传媒。谁知,两者相见谈得甚欢,似乎有点“相见恨晚”。一拍即合,成功拍摄了《泰囧》,使其票房刷新了多项国产电影的记录。 不过,客观地讲,《人再囧途之泰囧》无论是从电影名称上,还是演员的阵容,或是影片的内容类型和架构来看,很多人,包括笔者在内,都会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姊妹篇。可能是光线传媒在推出《泰囧》的时候,有借《人在囧途》的“东风”之嫌。毕竟《人在囧途》在市场上赚的了一些口碑,赢得了一定的观众。但笔者在想,这难道会成为《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的“合法的理由”吗?套用前些日子,网络上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李安,你怎么看?” 一种答案,就是“李安,会躲在一角,偷偷的哭”。因为李安看到了中国人“窝里斗”的劣根性。目睹了这种“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之风刮到了电影的殿堂,领略到了“兄弟阋于墙”的现实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还有一种答案,那就是“李安,会站在一隅,深深地沉思”。沉思我李安何以能多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里”,多次踏上好莱坞的红地毯。可能是我能沉下心来,没有中国大陆电影出品方“30天出一部电影”那么迅速,没有中国大陆导演“天马行空”的编导天才,没有中国大陆演员“一切皆能”的角色全才。 可能,还有N多个答案,待解。

    江湖纷争︱《武林外传》告《龙门镖局》侵权,索赔2.4亿

    每经影视实习记者 白芸

    电视剧《武林外传》自2006年1月在中央八套播出后,各种无厘头的台词,曾给年少的我们提供了许多欢乐,笑着笑着还能让你思考人生。

    想当年郭芙蓉卖身二十年给佟湘玉时,佟掌柜安慰她说:二十年快得很,弹指一挥间。

    《武林外传》截图

    十年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却足以长到让我们感叹物是人非。

    小郭欠佟掌柜的四十八两七钱,还有十年就要还完了。莫小贝应该快嫁人了吧,也不知道她成没成为混世魔王?无双和小六过得还好吧,也不知道大嘴忘了惠兰没有?

    《武林外传》剧照

    这部由尚敬执导、宁财神任编剧的《武林外传》 在豆瓣上的评分高达9.1分,对很多80、90后来说,这不仅是一部优秀的古装喜剧那么简单,更是“青春回忆杀”的一部分,剧中段子简直张口就来。

    2013年,宁财神任编剧的另一部作品《龙门镖局》,也在东方卫视等四大卫视热播。熟悉两部剧的观众都知道,《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的人物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没想到,在《武林外传》播出10年之际,《武林外传》的版权所有方,居然将《龙门镖局》8名联合投资出品方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共计达2.4亿元,原因是“宣传时侵犯原告利益”。

    近日,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收到了来自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盟影业”)的“一纸诉讼”。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上述诉讼,并定于10月12日开庭审理。

    《武林外传》引纠纷有前例

    联盟影业曾获赔近500万

    北京联盟影业作为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版权所有方,以8名被告联合投资出品的电视剧《龙门镖局》在宣传时侵犯原告利益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合理支出 1 万元,合计 3001 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龙门镖局》剧照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北京联盟影业第一次因为《武林外传》发起诉讼了。

    早在2013年,作为电影《武林外传》投资方之一的北京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因为电影《武林外传》的投资合作及收益分成事宜,状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旗下的制片分公司,索赔近1亿。

    官司打了三年之久,最终在今年6月份,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北京联盟影业获赔近500万。

    今年7月份,《鬼吹灯》版权纠纷也闹得沸沸扬扬。由于《鬼吹灯》的版权归属问题,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涉及赔偿金额5000万元。

    可见,现如今,版权纠纷引发诉讼,在影视圈中已不是罕见之事。如何避免陷入版权之争,规范自身行为,也成为影视从业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盟将威遭起诉

    又一个“泰囧”侵权案?

    此次诉讼,“剧情”听起来未免耳熟,与几年前引发热议的“《泰囧》侵权案”十分相似。

    2013年,《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同样以《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为由,将光线传媒告上了法庭,坚称《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

    2014年,北京市高院判决光线传媒败诉,武汉华旗获赔5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诉讼原由来看,盟将威等8名被告是由于“宣传时侵犯原告利益”被起诉。为此,每经影视(微信号:meijingyingshi)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如果《龙门镖局》宣传时利用了《武林外传》的影响力,使观众有所误解而获利,且该行为未得到《武林外传》版权方的同意并且未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可能构成侵权,不过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次诉讼案的被告方之一盟将威,是当代东方的重要全资子公司。

    据当代东方《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当代东方实现营业收入49298万元。其中,电视剧收入35046万元,占总收入的71%,主要“依托盟将威的影视剧制作发行能力,在独立开发新影视剧的同时,通过独家、联合制作等手段”。

    此外, 《2016年半年度报告》还显示了2016年上半年,当代东方实现营业收入24138万元, 主要来自电视剧收入与参投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

    该片票房超7亿元(CBO中国票房/图)

    其中,电视剧收入为17578万元,《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取得了7.86亿的票房总成绩,实现电影收入6550万元,而东阳盟将威影视正是主要出品公司之一。

    据《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盟将威已启动应诉工作。目前本案尚未宣判,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此,每经影视记者多次致电盟将威和当代东方执行董事王明鎏,但均无人应答。

    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经过贼畜牲东西,危险,会出问题了

    抄袭 拼音:chāo xí 注音:ㄔㄠ ㄒㄧˊ [1] 英文:Plagiarism [plagiarize;copy; borrow]∶完全或者部分照抄别人的作品为之己用, 是一种严重侵权的行为! [launch a surprise attack on the enemy by making a detour]∶包抄奔袭。 抄袭顽匪。 [1] 使用并修改他人作品的设定.概念.等,其核心及作用不变却修改了其专有名词作为自己的作品, 同样也是一种抄袭行为! 引证解释 1、绕道袭击敌人。 元尚仲贤《气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袭 楚 军粮道, 项王 必亲击之。” 清谭嗣同《报贝元徵书》:“每逢抄袭埋伏,要约期会,虽一走卒,能按图心领其意,不致歧误。” 2、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 《西湖佳话·白堤政迹》:“送来这些诗,不是陈腐,就是抄袭,若要新奇,便装妖作怪,无一首看得上眼。” 《红楼梦》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读过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 叶圣陶《倪焕之》十四:“自来所谓大家的文章,除掉卫道的门面话,抄袭摹拟而来的虚浮话,还剩些什么东西?” 3、谓不顾客观情况,照搬或沿用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陶行知《我们对于新学制草案应持之态度》:“建筑最忌抄袭;拿别人的图案来造房屋,断难满意。” 胡适《发刊宣言》:“甚至于有人竟想抄袭基督教的制度来光复孔教。” [1] 4、军事用语。也作“抄截”,绕到(包抄)敌人的背面或侧面进行突击。 组词:包抄,奔袭,抄袭顽匪。 基本概念 编辑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其它含义 编辑 音乐版权 国际版权明文规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如果8小节中只任意改动其中一个音符,也会被视为抄袭。但对唱片产业来说,就算有意抄袭,只要避免连续8小节相同即可,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准备当时创作的母带或相关的著作证据。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驰的《国产凌凌漆》高仿007主题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还珠格格》的出场乐。 学术论文 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人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 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 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组织,但是整个段落和别人的非常相似 尤其关键动词几乎一样,句子结构也一样,也算抄袭 5、图原样copy别人 6、除了整段拷贝,以下处理后仍然属于剽窃 (1)铲除其中几句 (2)把句子顺序颠倒 (3)增加几句 (4)只改变一些动词和少量的词,但是整体结构一样 推理作品 在推理文学、影视、漫画等作品中,同一个诡计、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因此通常要界定一个作品是否有抄袭是很困难的(如一个作品抄袭多部作品的拼接式抄袭)。一般来说,一个情节或一个手法相同只能被叫做借典或雷同。以下几点可以用来判断是否有抄袭: 1、情节和手法都与另一作品相同。 2、同一个作品中,至少有2个手法与另一作品相同。 研究专著 编辑 包括以下六部分: 抄袭纠纷的实证分析 法院对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抄袭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相关法律 编辑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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