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中华游戏网来源:互联网整理更新时间:2023-12-23 05:51:04
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以下6个关于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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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这个金额应该不合理,因为加班十年讨要170万的加班费显然是太多了,我们生活中也有很多人会经常进行加班,加班可能就是加两个小时左右的班,所以一天的加班费也不过几十块块钱,一年下来加班费也就是不到3万块钱,加班十年顶多也就四五十万的样子,向别人讨要170万元别人肯定不会给。虽然我们大多数人都支持这个大爷去讨要加班费,也希望加班的公司给加班费,但是170万元不管怎么样来说都是太多了,公司也要赚钱,不可能支付这么高额的加班费。站在大爷的角度肯定是认为加班费越多越好,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给这么多的。关于七旬大爷讨要170万加班费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我来谈一谈我的看法。
一、我认为这个加班费应该调到四五十万左右,这样就比较合理了。
我们经过简单的计算发现加班费再怎么样也不会到一百七十万元,这个地步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大爷他要加班费应该是过多了。大部分人加班可能是晚上加班,也就是两三个小时的样子,所以综合起来加班费能要50万元应该是非常多的一个地步,这个价格还可以在商讨的范围内,如果是170万元那么绝对没可能。
二、站在公司的角度支付这么多加班费,会让自己严重亏损。
站在加班公司的角度,自己不给加班费非常不合理,但是如果对方向公司讨要170万加班费,可能觉得非常多,这个价钱任何一个公司可能也不会给,如果开出了这个先例,那么其他人个个都会要这么高额的加班费,公司可能也会破产。
三、公司也有错误,让别人加班就应该给加班费。
再来说一说这个公司,虽然生活中大部分公司可能都会要员工加班,但是加班一定要给加班费,不然让员工白干个个都是不答应,尤其是年岁这么大的大爷,加班就算了还不给人家加班费,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行为。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举报。
我认为这个公司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不管加班费最后能不能要到,这个公司应该也会受到处罚。
厦门一大爷讨百万元加班费,“超长加班”十余年,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一、厦门一大爷讨百万元加班费是怎么回事?
有一名男子在一家船只停泊点,负责的是管理员的工作,平时他是负责对这个船只停泊点的船只进行登记和清洁工作,还有就是负责这个停泊点的其他资产的照看工作,平时他是24小时都在工作当中,基本上就吃住在这个停泊点里面,就这样,这名男子在这个船只停泊点整整工作了20年左右的时间,后来他被告知,这个停泊点以后不需要人去看管了,这就意味着这名男子没有工作了,但是,这名男子觉得自己在这个船只停泊点工作的20年当中,工资本身就不高,但是平时的加班以及超过工作时间的延时。都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所以他把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希望单位能够支付自己加班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总共170万元。
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当中,这名男子在工作的20年当中,有一段时间是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剩下的一段时间当中,由于他本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在这部分时间当中,这名男子只能够要求他所在的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所以,法院最终判定这名男子的用人单位支付,这名男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总共28万元,但是用人单位并不认同这样的判决结果,就进行了上诉,但是却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三、怎么评价这件事?
其实,这名男子在工作期间态度是非常认真和踏实的,他基本上24小时都在单位工作,除了自己有事情可能会需要请假之外,他几乎都把单位当做了自己的家一样,但是用人单位却并没有支付额外的报酬,就算这名男子24小时在工作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这名男子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就像法院判决的一样,在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之外的这些工作时间,单位是在和这名男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因此,这名男子在退休之后的这段时间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就有一些不合理了,看了这件事情之后,大家一定要深刻的认识到自己平时在工作当中可能会遇到的这些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去处理?对于自己合情合理,应该拿到的报酬一定要去争取,否则估计。否则,估计没有哪一个单位会自愿主动去支付这部分费用的,作为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追讨十年的加班费。
要求单位补偿十年加班工资的规定,如果确实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当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来进行加班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1、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3、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为止现在对于劳动者加班这方面的规定的话是非常的严格的,可能有一些劳动者当时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维护自身的加班费用的规定,但是日后有了一些法律意识是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补偿10年的加班费用的。
综上所述,要求单位补偿十年加班工资的规定,如果确实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当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来进行加班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索要加班费用,不一定要拿出工资条、录像或者考勤记录,其他东西也可以当做证明。比如公司的其他员工作证、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内容,公司也有举证的责任,不一定非要自己拿出证据。
网上有一个70岁的大爷就是如此,他的工作是门卫一类,需要24小时工作。对于这样的工作,加班是大家都看在眼里的事情,相关的一些证据已经没那么重要。不过这位大爷投诉公司,也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全部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他有10年时间是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1、事情经过
在网上有一位大爷,从2001年开始担任某个船只的停泊点管理员,平常工作不累,可是需要24小时在岗。按照大爷的说法,自己近20年的时间,除了家人婚丧嫁娶的大事,几乎没有请过假。不过随着停泊点搬迁,老人彻底失业,于是就开始主张相关的加班费用。按照老人的说法,自己只有节假日有加班费,其他时间都没有算上。
虽然老人工作近20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60岁以后属于退休时间,双方只有劳务关系没有劳务合同,补偿只能给到十年左右。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老人共得到补偿28万元。一开始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二审后,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2、没证据怎么办
在生活中有很多公司会要求员工无偿加班,大家一开始为了工作,肯定不会去举报。可是在失去工作或者辞职后,就不用担心被炒鱿鱼的问题,这个时候一般会想着索要加班费用。有些人无法进行举证,申请劳动仲裁就很难成功。
其实法律有相关规定,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不一定要自己拿出证据。只要自己能够证明公司有证据,像是摄像、打卡一类,法院会要求公司出示证据。在拒绝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可以判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保留好加班证据
对于加班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觉得平常加班一两个小时,根本不用太在意。而有些人觉得,加班也是付出劳动,这笔钱是自己应得的。两种说法都没错,不过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还是建议提前保存好证据。像是工资条、每个月的打卡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唐丽华等了很久。一波多折,方得公正。唐丽华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认可,正如她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的感谢信中所写,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扩展资料 事件回顾: 2011年2月16日,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唐丽华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合同约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 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 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于是,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中青网-女子为讨加班费10年维权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
腾讯前员工追讨一千三百万加班费,不完善的加班制度对于员工来说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经常加班的话,会让员工承担着心理上和身体上的过重负担,很有可能会发生过劳死或者猝死的情况,而且长期高负荷的工作也会让员工的身体情况非常差,也引发各种健康问题。并并且不完善的加班制度也是不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工作本来就是为了让员工有更多提升的机会,但是这种消耗员工时间和精力的加班制度,会让员工没有办法去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所以这样的员工思想也会慢慢的僵化,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也是不需要这样的员工。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其实也是因为公司在管理上没有一个准确意识,会认为加班能够缓解老板的焦虑感,而且貌似是能够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而且很多老板就喜欢看员工加班,但其实这种工作效率是非常低的,也纯粹是浪费时间。正常来说,一个员工的每天工作合法时间就是8小时,如果超过半小时的话,其他时间都算是加班,而且也必须支付加班费用,同时也需要根据员工的加班程度来合理的进行调休。
如果公司总是要求员工加班的话,对此员工也是应该合理的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要一味的服从或者主动迎合,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公司或者企业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得到双方的体谅和协商,但是需要做好准备的是,大部分的公司是不会改变自己的做法,因为其中会涉及到非常多的问题。而总是让员工去加班的公司,这种大多数发展也都并不是特别好的,所以如果公司也不愿意去调整状态的话,员工就可以选择换一家公司或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在法律层次上来说,员工是具有可以拒绝加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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