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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泰囧侵权案,以下6个关于泰囧侵权案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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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在创下12.6亿元的票房纪录后,为光线传媒带来了近4.2亿元的票房收入,公司股价一个月内上涨100%,光线传媒因此“一朝成名”而带来的无形价值更是不在话下,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泰囧》利好光线传媒的同时, 却也招来了不少“囧事”。2013年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华旗影视称原告涉及“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并在一个名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晒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通知书。 华旗影视或向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索赔1亿元,受此事件影响,光线传媒股票于3月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3月4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公告表示截至公告发布,“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同时表示“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泰囧图片集
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揽12.67亿票房,一度跻身当时的内地影史票房冠军。不过巨大的热度也招来非议,电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还被《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告上法庭。 时隔五年,这场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华旗公司主张5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此外,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说:“从报道来看,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于著作权问题,付明德解释道:“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认为《泰囧》抄袭了《人在囧途》,必须是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内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节、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确定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被侵权商品是知名商品;2、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 应当说《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名称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元,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其在宣传时,是否通过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如下误解:两部作品的生产者相同,这同样需要原告举证。”付明德指出,“在举证时应当注意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泰囧》侵权事件曝光后,徐峥表示,自己刚渡假归来,也是才知道此事。由于侵权事件已经步入法律程序,不方便就此事过多回应。但他强调:“等我了解完后,包括光线,肯定会给大家一个说法”。对于这次的侵权事件,也有人认为是《人在囧途》片方在借机炒作,徐峥依旧以“我现在没有看法”回应外界的这种观点。据悉,此案目前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徐峥暂时还未被起诉,但原告表示,此次起诉四家制作公司同时,保留了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的权利。从这点来看,身为《泰囧》导演兼主演的徐峥,依旧有被追加起诉的可能。
是《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讲述了徐朗、高博、王宝三人跨出国门远赴泰国,一路遭遇“敌人”狙击,上演泰国冒险传奇的故事。
201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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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成功人士徐朗(徐峥饰)用了五年时间发明了一种叫“油霸”的神奇产品——每次汽车加油只需加到三分之二,再滴入2滴“油霸”,油箱的汽油就会变成满满一箱。徐朗的同学兼商业竞争对手高博(黄渤饰)想把这个发明一次性卖给法国人。
飞机上,徐朗遇到了王宝(王宝强饰),别有心机地想利用他来摆脱对手高博的追赶,可他不仅没甩掉王宝,还成了他的“贴身保姆”。究竟徐朗和高博谁会最终拿到周扬的授权书,而三个各怀目的的人,又将带来一段如何爆笑的泰国神奇之旅。
王宝强,1984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中国内地男演员。 6岁练习武术,8岁在少林寺做俗家弟子,20岁时主演电影《盲井》获金马奖最佳新人奖及法国、泰国电影节最佳男主角奖。 2004年参演《天下无贼》。2008年凭借《士兵突击》里的许三多获得第24届金鹰奖最具人气男演员奖以及观众喜爱的电视剧男演员奖。2011年王宝强凭电影《Hello!树先生》获得俄罗斯、美国纽约、意大利电影节最佳男主角奖及亚太电影大奖,与徐峥继《人在囧途》再度合作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创当时华语电影票房纪录。2014年出演陈凯歌电影《道士下山》。 2016年8月14日晨,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郑重决定解除与妻子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经纪人的职务。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马蓉要求离婚。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0月18日13时30分,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官司,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会议,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当天下午4时开庭。 马蓉,1986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北大学影视传播学院2004级播音主持系学生。 2016年8月14日早晨,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郑重决定解除与妻子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经纪人的职务。 2016年10月18日13时30分,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官司,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会议;同时,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当天下午4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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