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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馆藏文物长毛了,以下6个关于馆藏文物长毛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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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陵博物馆的馆藏文物长毛了。 日前,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在乾陵博物馆看到这两件文物长毛了,是咋回事……保存温湿度不到位吗?”的微博。在网友发出的图片中,可见类似于陶制人像的文物四周长满了小绒毛,在光线的照射下仿若一只“金丝猴”。定位显示为陕西省咸阳市乾陵博物馆。 网友纷纷留言“毛未免太多了点吧”“貂裘大衣不错嘛”,还有网友从学术角度出发表示,“我老师说,可能是因为展柜环境潮湿,陶俑里面的盐分被析出来了”。 官方回应此事: 为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了乾陵博物馆副馆长陈女士。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是有这么个情况,是6月12日发现的。现在已经做了处理。” 陈馆长表示,因为此前该文物遇到天气、温度变化原因,出现盐析,呈现出网友拍摄下来的类似于文物长毛的情况,“文物已经撤展下来了,现在文物已经在文物修复室里,已经做了处理、养护。我们联系了相关文物专家,将对文物进行进一步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资讯-陕西乾陵博物馆馆藏文物长毛了?!黄梅天,杭州各大博物馆的宝贝们可还行?
1、杭州博物馆:书画类文物最怕梅雨季
6月16日上午,记者问了问杭州博物馆。馆藏部主任徐颖说,按照文物的类别来看,梅雨季对纸质文物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书画类文物,保管不当,很容易发霉,而生成霉斑后去除就很不容易,因此保管和展览时的去湿、防潮工作很重要。
“我们博物馆的库房或展区,都是常年保持恒温恒湿的,温度维持在20℃左右,湿度在55%-65%左右,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般博物馆去湿去潮,会有多种办法。比如新建的博物馆,大空间范围都会用恒温恒湿的中央空调,小范围区域用去湿机器,展柜做得到位也很关键,不能有很大的缝隙让湿气有机可乘,必要的时候内部会放入一些调湿片。
徐颖主任透露,一般保管书画类文保作品,外围会用专用的布套先裹住,这种隔层就像最基础的保护膜,可以防止一些虫类等的侵扰,有条件的会放入储存盒子里,“储存的盒子,会选用吸潮功能强大的材质。”
当然,从全方位保管书画类文物来看,照度也是很关键的。如果展厅内光照过渡,也会对展品带来损伤,所以基本上书画类展品展出3个月左右就会被放回去“修养”。
徐颖说,带布套、装盒子的保管方法,爱好收藏的读者家里也适用,一般布套、盒子在吴山通宝城这样的书画市场都能买到,只要弄清楚尺寸就行,如果收藏的作品比较珍贵,建议悬挂在通风处,隔段时间也要收进去让它休息休息。
另外,青铜器、玉器、金银器、钱币等文物,相对介质比较稳定,防潮的工作也会简单些,基本上保持展区和收藏库房恒温恒湿即可。
而对这些文物最重要的保护是防撞,因此如果不对外展示,放入囊盒中保管是最适合的。“我们一般会做一些预防性保护,相当于把保护的事情都做在前面,这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是比较好的方法。”
2、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土遗址上也出现了盐析现象
杭州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坐落于风景秀丽的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是一座综合反映跨湖桥遗址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的专题类博物馆,博物馆占地83亩,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展陈区域由“八千年回首”主题陈列和遗址保护厅组成,建筑总体以船为造型,在2009年9月28日正式对外开放。
在遗址厅,静静的土遗址上结起了白色的长晶体。“这个就是盐析现象。”博物馆文保部主任厉小雅说,土遗址是近海,盐分含量比较高,当湿度温度不平衡的天气下,水分增发,盐在表面上结出晶体。
顺着工作人员指引,在光线较弱的遗址厅里,记者看到在发黄的土堆上,一些白色长条状晶体在微微反光,“这都是盐的结晶,和平常所看到的盐颗粒有区别的。”厉小雅告诉记者,博物馆提前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应对梅雨季。
陕西乾陵博物馆馆藏文物长毛了
日前,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在乾陵博物馆看到这两件文物长毛了,是咋回事……保存温湿度不到位吗?”的微博。在网友发出的图片中,可见类似于陶制人像的文物四周长满了小绒毛,在光线的照射下仿若一只“金丝猴”。定位显示为陕西省咸阳市乾陵博物馆。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乾陵博物馆副馆长陈女士。她告诉记者:“是有这么个情况,是6月12日发现的。现在已经做了处理。”
陈馆长表示,因为此前该文物遇到天气、温度变化原因,出现盐析,呈现出网友拍摄下来的类似于文物长毛的情况,“文物已经撤展下来了,现在文物已经在文物修复室里,已经做了处理、养护。我们联系了相关文物专家,将对文物进行近一步检查。”
记者了解到,该件文物是一件陶制胡人俑。但并非所有陶器都会出现盐析情况,陈馆长表示,有些陶制文物做过脱盐处理,就不会因为温、湿度变化出现盐析,而有些陶制文物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做脱盐处理,就会在一定环境下出现盐析。
陈馆长表示,“之前这一例文物也发现过类似情况,只是它(出现问题)的频率、频次很难确定。展柜里面有温湿度调节。当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后,就及时做了处理。”
导语现在很多人都玩起了收藏,古董文玩、玉器字画、邮票瓷器等都是常见的收藏品,但是有些刚入门的收藏者都不知道该如何保存收藏品。收藏品价格昂贵、具有极大的观赏价值和升值空间,不同的收藏品必须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保养,收藏品如何保存?下面51Dongshi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各类收藏品保存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字画藏品保存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要有一定的温度和湿度
字画收藏品如何保存?15℃至18℃的温度和55%至65%的相对湿度对家藏字画的保存最为有利
要防鼠咬虫蛀、潮湿霉烂①可以制作长筒形专用布袋收藏,腾空悬挂,既防鼠咬,又防潮湿。
②每年要检查几次,选晴朗干燥天气,将字画一件件挂起,吹去潮气后再收起。
正确处理字画表面尘垢将字画平铺在桌上,用鸡毛帚轻轻拂尘,可保字画无损;下垂轴上的灰尘如难拂尽,则可用长软毛刷轻刷。
字画不宜长期暴露悬挂可先将字画托裱好,四周用绫或绢镶边,再根据字画大小配上镜框,这样就可避免其被风化和灰尘污染。
钱币收藏保存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钱币藏品保存方法灭菌处置:最简洁有用的灭菌办法是紫外线消毒法;也可将钱币放到太阳里晒2~3小时。
进行塑料密封:把消过毒的钱币用镊子夹起装入制作的塑料保护袋,然后将塑料护币袋密封起来。
装入钱币册:币册买来后,将塑料的钱币对号入座,放入应有的方位;既便于办理,又便于赏识研讨。
放入箱柜内:放在铁盒或者保险柜等一些密封得较好的容器内。不宜叠放,以防压坏钱币。
放入干燥剂:注重防霉防虫,依据时节改变,2~3个月进行一次通风和暴晒。
钱币藏品保存技巧防止折叠:对有轻度软折的纸币,平整地放在手中,压上重物,过一段时间就会有所改观。
防止褪色:纸币在经过较长时间保存后会有不同程度的褪色,这与纸质和油墨的优劣有直接的关系,应顺其自然。
防止霉变:最佳室内温度是18℃—20℃,相对湿度是50%—60%。
防止虫蛀:对于长期保存的纸币,应定期翻阅;存放纸币的册子应单独存放。
邮票收藏保存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标题标题
①邮票收藏品如何保存?Maigoo小编建议不要在雨天、梅雨季节和大热天整理邮票,这时整理邮票易使其发霉或产生黄斑。
②邮册要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最好是立放,不要平放相叠,互相挤压。
③把邮票插入普通集邮册前,每套邮票应先套上透明的保护袋;买回来的新集邮册最好先放3—6个月,让其彻底干燥后再使用。
④贴邮票时不要直接把糨糊涂在邮票背面,易引起邮票纸张变色或出现斑点。
⑤单枚邮票从整张邮票上撕下时,对有齿孔的邮票应先沿着齿孔直线反复折叠几次,然后再轻轻地撕开。
⑥无论是新票还是经过漂洗处理的旧票(盖销、信销票)都尽量不用手指去拿。
瓷器藏品保存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瓷器藏品保存方法①带座、带盖的瓶器取放时应将座、盖和主体分别单拿单放。
②瓷器的大盘、大碗,移动时应该双手捧,或是一手的拇指和食中二指扣住边缘,另一手的四指和手掌托底。
③器体大的瓶、罐、尊移放时应该一手拿住脖子,一手托住底。
④瓷器人物在取放时,须注意当心人物的须发和手指部分,因该部分最纤细,易损坏。
⑤薄胎的器皿,胎薄、质轻、娇嫩,移动安放时更须小心,要双手捧
瓷器藏品保存注意事项①瓷器收藏品如何保存?首先应注意防震、防挤压、防碰撞;看藏品时最好戴上手套。
②刚买回来的高温釉或釉下彩瓷器,应先放在清水中浸泡1小时,再用洗洁精洗掉外表的油污,用毛巾擦干水分后用盒子装上。
文玩如何保存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玩核桃如何保存
超市卖的保鲜盒是存放核桃最理想的容器,但是将裹核桃仁的布包一并放在一起效果更好。
星月菩提如何保存一定要放在塑封袋里密封保存,防尘、保质、便于存储保管,防止星月菩提籽氧化变黄。
琥珀蜜蜡如何保存应该单独存放,不可长时间置于阳光下或是暖炉边,要尽量避免强烈波动的温差。
小叶紫檀如何保存放的地方不能是太干燥,也不要放在阳光直射处,最好就是放在柜子或者抽屉中。
金刚菩提如何保存存放环境要防干防潮,一定要将其存放到密封袋或密封盒中。
崖柏如何保存一定要避免潮湿阴暗的环境,要避免手串收到水、化学物质的接触;远离风口、火口等位置。
老家具怎么保养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老家具的保养方法①老家具不怕干裂,怕损伤;因此在整体搬动时,要注意抬高于地面,防止拖拽撞击。
②有雕花的老家具也无需刻意打理;表面清理只需用长毛刷来刷就行了。
③烫蜡工艺的老家具不需频繁擦蜡;太频繁擦蜡,反而会破坏木质,且触摸起来手感还会过于油滑,少了正常状态下的温润之感。
老家具保养技巧干湿度:避免阳光长期照射,不要摆放在太潮湿的地方,要注意多通风。
温度:表面不要放热的东西,不要与火太接近,不要放在空调的正下面。
整体:平时使用就要经常地进行防虫;清洗时选用柔软的棉布或软毛刷擦拭。
顺应木性:家具在摆放位置上要做适当调整,搬动不能剧烈,必须轻拿轻放。
玉器藏品保养标题标题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玉器藏品保养方法渗透保护法:沿玉石的孔隙、裂隙等注入保护性液体,对其进行加固,使之不易裂开或崩解。
薄膜保护法:沿玉器的表面涂上一层高分子有机化合物的薄膜,使之与空气隔绝。
包埋保护法:将玉器包埋在呈固态的透明物质中,使之与空气隔绝。
玉器藏品保养注意事项避免与硬物碰撞;避免阳光的曝晒;忌化学剂;尽可能避免灰尘、油污;定期清洗。
【珠宝首饰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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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历史非常悠久的国家,并且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文化,而这也给中国留下了许多丰富的财产,有故宫,长城这样的古建筑,还有许多做工精致的古董,这些古董的价值而也非常高。
而古董不仅藏在博物馆中,在民间也有许多宝物,有的是私人收藏,有的是传家之宝,更有一些人非常好运,在路上就捡到了价值连城的宝贝,而如果捡到了价值连城的宝贝,是否真的能暴富呢?其实也不一定,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一个陕西小伙捡到古物后的经历吧。
陕西小伙挖到“绿毛剑”,专家称是战国时古物,价值一个亿
陕西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历史上十分出名的地方,古墓非常多,所以这里也经常有一些宝物被发掘,而这次发现古物的是以为普通的陕西小伙,他是一个农民,这一天他和平时一样去田里干活,用锄头挖地的时候,却发现有什么非常硬的东西,根本挖不下去。
而这位农民翻开土一看,是一个铁块,仔细一看这是一把剑,已经锈迹斑斑,剑上都是绿色的长毛,这位农民刚开始也没什么感觉,后来看到这是一把锈迹斑斑的剑后,就有些察觉这可能是一把古剑。
回家和妻子商量了后,他们夫妻想着这是国家文物,还是应该请专家来鉴定一下是什么东西,万一只是误会就空欢喜一场了,夫妻俩去了文物局,专家非常重视,对古剑进行了检测,得出结论,这是一把战国的青铜剑,现在已经非常少了,因此价格不菲,估值一个亿。
小伙将古物上交给国家,获得500元奖金和一面锦旗
得知自己捡了这么值钱的古剑,小伙也很吃惊,在专家的劝说下,小伙决定把这把剑上交,而当地的文物部门为了奖励小伙的无私奉献,专门对其进行了表彰,并且给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及锦旗,还给予500元奖励金。
而这把剑最后被认定为了一级文物,被保存在了博物馆,对于这件事,很多网友的反应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国家文物应当上交,有人认为当地部门给的补偿太少了,小伙能够上交价值这么高的剑,应该要多给些奖金以示奖励,也给后来人一个榜样,让大家踊跃的上交捡到的藏品。
对此,你们是怎么看的呢?如果你们捡到古物的话,会怎么选择?欢迎在下方留下你的看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章考古发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探试掘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扩大试掘面积的,必须另行报批。
第五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馆在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第五十条
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十二条
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时,对其中的珍贵文物,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红山文化女神像
新石器时代晚期。红山文化的一个重要发现是牛河梁的女神庙。庙址由南、北两组建筑组成,其中北组为主体建筑,南北十八米余,东西宽近七米。
墙壁经过彩绘,室内发现有大量的人物塑像碎块,有头、肩、手以及乳房等部位的残块,均属女性。头部真人大小,面涂红彩,双眼镶嵌青色玉片。
这是中国最早的女神像。现藏于:辽宁省考古研究所。
2、红山文化陶器
红山文化陶器是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一种陶器,1935年首次发现于辽宁赤峰红山,故名。主要分布在辽宁西部一带。
陶器中有细泥的彩陶和带篦纹、划纹的粗陶。彩陶纹饰,以勾连式三角纹和菱形纹最具特色,具有鲜明的地方色彩。彩陶的制法、质地、部分器形与花纹,同仰韶文化彩陶相近似。
3、红山文化玉器
红山文化玉器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器。红山文化玉器最早发现于辽宁省凌源市与建平县交汇处的牛河梁遗址,1942年考古工作者曾在那里见到一件勾云纹玉佩。
以后,在红山文化诸遗址中多有玉器发现,以凌源县牛河梁、三官甸子、喀左县东山嘴等遗址出土较多,内蒙古翁中特旗三星他拉、敖汉旗大洼、辽宁省阜新县胡头沟等处也有不少重要玉器发现。红山文化出土的成批玉器中多数为动物造型的装饰品,构成这一文化的显著特征。
4、红山文化玉龙
红山玉龙呈勾曲形,口闭吻长,鼻端前突,上翘起棱,端面截平,有并排两个鼻孔,颈上有长毛,尾部尖收而上卷,形体酷似甲骨文中的“龙”字。玉龙墨绿色,体卷曲,平面形状如一“C”字,龙体横截面为椭圆形,直径2.3~2.9厘米。
龙首较短小,吻前伸,略上噘,嘴紧闭,鼻端截平,端面近椭圆形,以对称的两个圆洞作为鼻孔。龙眼突起呈棱形,前面圆而起棱,眼尾细长上翘。颈背有一长鬣,弯曲上卷,长21厘米,占龙体三分之一以上。
鬣扁薄,并磨出不显著的浅凹槽,边缘打磨锐利。龙身大部光素无纹,只在额及鄂底刻以细密的方格网状纹,网格突起作规整的小菱形。
5、红山文化陶匜
此展品为红山文化文物。长15.6厘米。匜是先人用来倒水用的工具,该件陶匜器型小巧,胎厚而坚实,通体深红。
外壁点缀不规则圆形小坑,内壁光素无纹。匜口沿处呈U形凹槽,以方便倒水。现收藏于福建省源古历史博物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山文化陶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山文化女神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山文化玉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山文化玉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山文化陶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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